媒体报道

涉VOCs排放被罚18万,企业喊冤?未按规定自行监测VOCs厂界污染物

2021-07-16 15:59:22 admin 37

天津市一企业于2020年7月13日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对厂界污染物:臭气浓度、二甲苯、VOCs进行自行监测,被行政处罚18万元。企业也做了陈述解释,下面具体来看:


根据天津生态环境局针对天津某可再生能公司公开的津市环罚字〔2021〕49号通知显示,该外企存在违法如下

深圳致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3月2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时,该可再生能公司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餐饮废水,经由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咸阳路污水处理厂。


生产工艺中包含喷漆工序,喷漆尾气经吸附式过滤器吸附过滤后由15米高的排气筒排出。该企业于2020年7月13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有效期:2020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


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规定“五、环境管理要求(一)自行监测的规定,你单位应对厂界污染物:臭气浓度、二甲苯和挥发性有机物,每半年监测1次”。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天津某可再生能公司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至现场检查当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对厂界污染物:臭气浓度、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进行自行监测。


在后续2021年6月9日听证会上,得出结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维持执法总队的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八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下发处罚通知后,同时明确告知该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在6月9日的听证会上,该企业做了如下申辩意见陈述:


1.自从我单位2020年8月拿到《排污许可证》后即联系监测单位进行有关的监测。拿到后我们发现相关排污监测要求比之前增加了很多。以往我们是对真空浸漆的烘干炉6个排口和2个喷漆房的3个排口以及2个生活污水的排污总口进行年度监测。


《排污许可证》上列举了36项排污监测要求,从月度到季度再到半年度,包括对厂界的无组织排放进行半年度监测。处罚书上提到未对无组织排放厂界相关污染物进行半年一次的监测。


我单位在去年拿到《排污许可证》后和监测单位协商开展相应监测时讨论过此事。DB12/524-2020在2020年10月23日已经发布,2020年11月1日生效。其中关于无组织排放的监测位置已由厂界改为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外1米。我们未能及时妥善处理此矛盾情况,故此监测未顺利开展。


2.我单位已经投入人力物力开展36项监测中的绝大多数监测,故属于部分未履行。且厂界监测属无组织排放内容,我单位基本都是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作业在环评中没有说明。在排污许可证上的出现也让我单位非常意外和困惑。


我单位目前积极准备材料,从全国排污许可信息管理平台上更新排污许可证。并已联系监测单位按照新的地标开展了无组织排放的监测,结果符合标准,可以认为已经完成了整改。


3.我单位仅发电机工厂的喷漆和真空浸漆工段涉气,且甲苯、二甲苯和苯乙烯的月度排放量都不到100公斤,经监测都合格。我单位在2020年因环保要求对大的喷漆房进行了改造,合并了两个排气筒并加装了在线监测系统,从在线监测结果上我单位喷漆房排放达标。


根据企业的陈述,此次违法主要来自于企业对环保标准理解不够,环保意识不强。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对证件监测内容没有仔细查看,仅对《排污许可证》上36项监测内容的部分项目进行了监测,从而导致后来环保部门的处罚,若是企业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能够仔细核对证件内容与厂区现有的监测项目是否相符,并查缺补漏,补足新增监测项,此类处罚完全可以避免,也不会造成大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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